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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我为何为林森浩辩护?
来源: 智合东方知识产权     作者: 智合PP、智合瓦片     更新时间: 2014-12-16   


摘要:对于一个律师来说,“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就像教师传道授业解惑、医生救死扶伤一样,是本职工作,无论他是原告还是被告,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


▍文 智合PP、智合瓦片 ▍来源 智合东方知识产权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这是专访一开始,林森浩的代理律师斯伟江对笔者说的一句话。今年2月18日,复旦大学投毒案一审判决结果宣布: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及其家人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斯伟江正是此案二审新聘的辩护律师。


看似一句简简单单的陈述句,却使现今社会上对辩护律师的抨击,甚至恶语相向都变得苍白无力。对于一个律师来说,“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就像教师传道授业解惑、医生救死扶伤一样,是本职工作,无论他是原告还是被告,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然而在很多案件中,尤其是刑事案件中,舆论常常或好或坏地,对案件当事人造成积毁销骨的压力。诚如笔者此前在朋友圈看到的一段对“回不了家的出租车司机”一案的评论,引人唏嘘——“换个人物场景,富二代在酒吧搭讪成功,遂与年轻女子坐上豪车准备回家,谁知出来几个醉汉扒着车门不放,富二与醉汉发生口角继而被打,年轻女子一心急立即加入富二与醉汉之中扭打一起,富二眼看和年轻女子人少吃亏,掏出小刀将对方捅成重伤,大家肯定认为这是犯罪无疑,并且谴责富二年轻气盛,遇事不理智,并八卦富二身世,搞不好富一还要出面道歉求原谅……那为什么同样一件事当事人的身份变成出租车司机,地点变成司机所住小区后,就觉得司法不公了呢?”


正因为如此,我们更需要带着专业的法律眼光,通过当事人的直接陈述、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实现程序上的正义,追求结果上的公正。


斯伟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现在网络上有一些对辩护律师的抨击,甚至恶语相向,您对此持什么态度?


:社会上的各种意见都是可以理解的,即使是在美国,帮辛普森辩护的德肖维茨,也会被人骂。(可以看做是民众对恶性犯罪的憎恨,)算是一种“恨屋及乌”的心理。


?在为辩护时,辩护律师是本着什么样的原则去工作的?


:作为辩护律师,不可能你的当事人都是完全是无罪的。有的案子确信当事人无罪,有的确信是其他罪,或者该不该适用死刑。而我接案子的时候都会筛选一下,但有的时候也有,本以为是无罪的,但接了之后发现有罪,但是也只能辩护,可以从罪轻辩护。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为什么一审您没有参与该案,二审又选择担任林森浩的辩护律师?


:一审时林的父亲也找过我,但是我当时没有关注这个案子,二审看过全部案卷之后,我只是觉得不应该定故意杀人罪。但是其他疑点都是在接案以后,慢慢发现,寻找资料、寻找专家,类似知识产权的案件。


?现在网络上对您提出的黄洋可能死于肝炎的说法多有不满,对此您有什么要说明的吗?


:对于这一点,大家可能对我们的诉求有所误会。胡志强医生出具的鉴定结果可以算是质证意见,也可以说是专家证言。我们庭审的观点非常清楚,只是要求重新鉴定,这样对林森浩负责,也对黄洋负责。


法医的观点是黄洋死于暴发性乙肝,但我们的辩护观点不敢直接采用。因为这不是新的鉴定,证据力也没有那么强。除非法院委托他们重新鉴定,出鉴定报告,证明力才强。这也是法院为什么说,单独不能做证据的原因。我们只是以这种观点,以及其他理由来质疑原来的司法鉴定,最终希望获得法院重新鉴定。如果直接采信这个观点的话,就是无罪辩护了。


因此,我们提出这个质证意见只是希望法院能够就黄洋的死因做出更缜密细致的鉴定。


在辩护词的最后,斯律师讲了这样一段话:


“本案出庭检察官也很用心,两方对垒,各自用功,法庭也充分保障了各方的权利,希望法院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权衡两造意见,严格执行法律,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不受舆论干扰,树立司法权威,按照林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做出公正判决。”


其实,无论是公检法,包括律师,都应做到不受舆论干扰,这是司法不偏不倚、不纵不枉的前提。


吴允锋、沈亮: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把自卫之剑


法律讲求的是证据,而不应如立法时广纳各方民意一样地受舆论所绑架。就应该做律师的分内事,为辩护,不是道德后退,而是文化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步。


为此,笔者也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吴允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资深刑法学专家沈亮。


对于林森浩案,吴允锋的看法是:“一审这个案子对罪责定性没有问题,但是律师必须找一个突破口。所以到二审的时候,辩护律师通过补强证据试图冲击案子的定性问题。抛开让林森浩改变口供的目的不谈,这种做法是合理的,是试图改变该案性质做出的性质之辩。”


针对此次庭审突然出现的专家证人,吴允锋谈道:“我认为辩护律师只要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举证为减轻罪责都是理所当然的,只有这个策略合适与否,没有对错之分。专家证人的鉴定书以及出示的文件并不是一个新的证据,只是对于以往检方鉴定结果的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仅仅是质证意见。”


“律师在本案中并没有做任何出格的行为,因此法院也给他们足够的时间进行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律师真的做了违法或是非常出格的举动,法院自然会进行判断阻止,所以这些行为都是法律认可的法庭庭审方式。林森浩首先是一个人,人有各种各样的权利,更有受到辩护的权利,对案件的一些情况进行摆事实讲道理,这完全是一个律师应有的职责。”


对于本案辩护律师广受舆论诟病一事,沈亮认为:“律师就是律师,起码我现在没有发现律师有过分的地方。现在有很多人误解了,以为律师收费了就知道为被告服务。但我认为,中国老百姓会慢慢理解的,当然这也需要律师界保持自律,好自为之。”


人人生而平等:被告人如是,辩护律师亦如是


亚里士多德曾言,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一个中道的平衡。试想,如果有一天我们自己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是不是也希望自己的辩护律师能排除万难、据理力争,而不受舆论的干扰?


如果“是”,那是否,该更客观、更理性些?至少,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不轻易给他人进行道德上的定罪量刑。黄洋是死于毒药还是乙肝,林森浩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确切答案,所以,请我们的公众,耐心些,正义终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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