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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没有无罪判决的常态化就没有法治!
来源: 正义网     作者: 邓楚开     更新时间: 2014-11-09   




邓楚开,行政法学博士,刑法学博士后。研究领域:刑事法、行政法与法学理论。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后。从检察官到大学教师兼刑事辩护律师,坚持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关注中国的法治状况。


故意杀人罪错案一再被披露,有幸者如河南的赵作海,长期服刑后被改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不幸者如内蒙的呼格吉勒图,早被“合法”地处死,命丧黄泉。从已披露的故意杀人错案看,之所以能被认定为错案,要么因为“被杀者”奇迹般地出现了,要么因为真凶被抓了,要么因为有证据证明案件系他人所为。


除此之外,还有多少案件,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杀了人,却以“虽然证据有缺陷,但客观上人肯定是他杀的”为由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甚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对此,其实圈内人都心知肚明。


以上讲的还仅仅是故意杀人案,现实中又还有多少相对故意杀人而言较为轻微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或者因为因为被告人及辩护人考虑到无罪判决遥不可及,不得不认罪并作罪轻辩护,最终被判有罪;或者虽然被告人坚决不认罪,辩护人亦坚决作无罪辩护,司法机关却出于各种考量而判决被告人有罪。


法治的终极价值,朴素地讲,无非就是依法保障每个国民的生命、自由、财产与尊严。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与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即判决被告人有罪,即以国家名义剥夺国民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何谈法治?!


从已经暴露的刑事错案看,每个良善的公民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能成为法律上的罪犯,甚至杀人犯!


要尽可能的降低这种风险,保障每一个国民的权利,社会、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必须以一种正常的心态对待无罪判决,不能以各种见不得光的理由判决无罪的被告人有罪,对于证据与法律依据不足的案件,要坚决果断地作出无罪判决, 使无罪判决常态化。


没有无罪判决的常态化,国民的生命、自由、财产与尊严就没有保障,就没有法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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