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存在争议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苏辩护律师网2014年9月24日讯 张某某诈骗罪行贿罪一案日前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判。仲若辛律师出庭法庭。
一审判决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南京某区的相关拆迁项目中,为谋取非法利益,隐瞒其对拆迁的房屋不具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的事实,使用伪造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进行拆迁,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864240元。另,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向某区规划处处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主任宇某某行贿款物376707.07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张某某在接到通知后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可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以张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案系在拆迁过程中发生。关于伪造土地使用证骗取拆迁款情形,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不一。有的按照无罪处理,有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还有的按照贪污罪的共犯处理。
张某某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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