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法官本应居中行使司法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权力,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形成对抗,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尤其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法庭上应有的对抗演变为越来越多的“辩审冲突”——律师和法官的冲突,甚至辩护律师的辩护权被剥夺。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一份问卷调查表明,在一些热点案件中,部分司法机关甚至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解聘律师或者律师被法院解聘,“这构成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新风险。”
法官或者法院,能否直接解除律师的辩护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答案为否。
“辩审冲突”根源何在?此前在“蓟门决策”40期论坛上,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佑平表示,“当然有律师因素也有法官因素,但最重要的一点是与身份认同或应有的职业梯级制度未建立起来密切相关。”
尚权所的调查显示,关于“辩审冲突”的起因,一部分来源于辩方合法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满足,审判机关片面注重“司法权威”;此外,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影响,比如发生冲突的事例许多是涉黑类案件;再就是法官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旦偏离居中裁判就容易引发冲突;第四是个体的问题,既有法官的问题,也有律师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对《财经》记者表示,律师不能轻易罢辩、退庭,特别是多个被告人的案子,庭上律师可以不纠缠,但存疑的问题,要想办法在庭后解决。另外,还需建立控辩审三方强化沟通的长效机制,消除敌意。
解除辩护权无法可依
今年5月,北京律师周泽与山东律师李金星在为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原主任周建华辩护期间,因开庭时间冲突,后通知开庭的江西省高级法院未延期审判,两位律师因而未能出席庭审,被法院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为由取消辩护资格。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之中,为讨回辩护权,两位律师多次前去法院交涉,最终无果。
律师的辩护权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的委托而产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有权解除律师的辩护权,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解除律师的辩护权。
在庭审中,如果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法官可将其驱逐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的辩护权就此被剥夺。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1条规定:“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其中,仅规定了法院对律师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建议权。也就是说,法官或者法院无权直接解除律师的辩护权。
北京律师王甫认为,律师执业权中的辩护权依附于《宪法》所规定的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是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基本权利。周泽和李金星向江西省有关部门及全国律师协会、最高法院、最高检等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认为江西省高级法院的做法涉嫌违法。
在司法实践中,非正常解除律师辩护的案例并不鲜见。今年3月,王甫在参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审理龙贤江一案的庭审辩护中,因对庭审程序提出质疑,被法警带出法院,之后辩护权被法院剥夺;去年3月中旬,北京律师王兴在参与吉林王刚等人涉黑案辩护中,被法官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驱逐出法庭,一度不被允许在随后的庭审中再为当事人辩护。
据2013年尚权所对全国15个律师事务所的318名律师所做的问卷调查,其中37名律师表示遭遇过此类解聘,超过10%;48人表示听同事提起过类似经历。在遭遇解聘风险时,部分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坚持不解聘律师的占43.2%;当事人最终解聘律师的超过一半,占56.8%。
调查结果表明,“辩审冲突”的结果一般以律师被解聘、处罚为结局。
诉讼权利应予维护
由于辩护人在法庭中的据理力争极易被扣上“闹庭”或“死磕”的帽子,辩护人被拘留、被强行带离法庭的现状也引起刑辩界的担忧。
在许兰亭看来,“辩审冲突”不能说没有律师的原因,“主要还是法官的问题,剥夺或者限制律师的辩护权,不让律师发言,或者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这都是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律规定的”。
周泽认为,“辩审冲突”仅存在于少数案件——这类案件因为特殊的背景,当事人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诉讼权利在每个阶段都难以得到保护。
当事人也可能出于某种交易而解聘律师。“之前有一起案件当事人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后,被司法机关做工作,法院解除对我的委托,给出的条件是轻判。最终,作为律师我尊重了当事人的决定。”周泽说。
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当事人权利维护的决战阶段,律师总是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虽然判决结果如何并不取决于律师,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对《财经》记者分析,法庭上,律师被驱逐出去,直接影响到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从而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也就是说,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但是原辩护人继续辩护则被禁止。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律师执业权,律师并不必然因被带离法庭而自然失去辩护权。此外,“如果是律师的责任,法庭可以向律协投诉律师,由律协调查处理。” 王甫说。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但大部分律师表示,辩护权被剥夺后,往往只能求助于舆论。
规则内约束
2012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时,曾有“暂停律师的诉讼业务”条款,因与《律师法》相悖,后在争议声中被删除,但其传递出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法官剥夺律师的辩护权。
“辩审冲突”中的辩审关系也引发学界“辩审关系”的讨论。在前述“蓟门决策”论坛上,北京大学教授陈永生认为,正常的庭审必然存在辩护人对法官行为的质疑,中国的法官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控诉职能,与律师的冲突很容易发生。
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认为,这说明法官对律师的不尊重,且走到一个极限。“如果法官真在法庭上依法办事,按照程序来审理案件,大多数律师是不会‘死磕’的。律师愿意这样吗?不愿意。”
律师也有值得反思之处。刘玲认为,一是要尊重法庭和法官,尊重法官就是对法律的尊重;二是辩护权来自当事人的委托,谨言慎行,克制情绪,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为己任;三是提高法律业务水平,掌握辩护技能和技巧,适应现代庭审节奏,提高庭审效率。
“无论是何案件,都应该有一个正常的程序,法官就应该保持中立,目前还做不到这一点,涉及一些有影响或者敏感性的案件,‘辩审冲突’不可避免。”北京一位法官直言。
在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看来,“辩审冲突”是司法中权力运作和诉讼的表象,背后的实质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间的冲突。对于这种现象如何改变,张建伟首先想到的是借鉴台湾实行的“审控辩三方互相的评鉴制度”。台湾法官以前也有专横的情绪,律师也相当嚣张,上述制度实行后,至少使法庭上的法官低调且温和。
实践中缺乏的是制度对公权力的限制,所以才使律师处在一定的困境中。张建伟认为双方都需要打板子,但打在法官屁股上的板子要更多、更重,对律师应该允许他撒点野。
有法官认为,由于目前检察官、法官处于优势地位,没有制衡感,如果赋予律师更多、更开放的权力,势必好一些。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李轩则提出,一是考虑制定法官行为法,预防辩审冲突;其次彻底实现从资深律师中甄拔法官和检察官;再者制定法官独立的细则,保证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等。
法院一方面要监督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没有出现违法情形,另一方面,也要行使自己的独立司法权,强调法院审判案件的独立性。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四新认为,只有法律人在规则内各自约束,才会有良性的辩审关系。
更多刑事法律资讯请关注江苏辩护律师网公众号
辩护人:bianhuren1993
刑事辩护交流请加仲若辛律师微信
仲若辛:suzhouhe1969
上一篇: 法学家陈光中:申诉不止的案件 一定要重新审查 |
下一篇: 陈瑞华:律师刑事辩护如何规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