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在台上授课,近千名律师在台下认真倾听。一身材修长的白衣女子款款上台,将两瓶饮料放置讲桌上,转身下台走进观众席。作为会务负责人的我,端坐台下第一排,起身准备找到该女子当面致谢。走了一圈,最后在门外发现白衣女子于是上前道谢,“她”一脸疑惑不知所云。我坚信自己的眼睛,执意道谢。僵局最后被打破,是因为看到她脚上的黑色平跟鞋,我不得不承认自己辨认错误,刚才女子上台阶时白色高跟鞋嘎嘎响,我格外注意。
在这一“疑案”中,作为“目击证人”的我败下阵来。职业原因,使我联想到证人作证问题。证人感知案件事实、亲历案发过程、与犯罪嫌疑人有时空上的交集,因此在诉讼中被寄予厚望。古往今来,世界各国,在探索真相、寻找真凶的艰难进程中,不论是包青天、狄仁杰,还是福尔摩斯、波罗,都把积极寻找目击证人作为首要任务。
然而,证人作证的错误率有多少?现实中因证人错误导致的冤错案件又有多少?有一个数字可以参考,美国前检察总长吉姆·佩特罗在《冤案何以发生》中提到:“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和90 年代,通过DNA成功洗冤的案件逐渐揭示出75%以上的错误定罪是部分或者完全基于目击证人的错误证词”。这个惊人数字,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证人。
人们对证人故意作伪证、作虚假陈述,有着足够的警惕,刑法专门规定了伪证罪。然而,对于证人在非故意状态下发生的错误却缺乏应有的警惕,并且普遍存在“一个诚实的人所做的证言一定是正确的”的片面认识。其实,人类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辨识能力等存在天然的缺陷,即使一个诚实善良的证人所做的证言或指认,也会出现错误,造成事实认定的错误。
内心对外界的感知重心不同,对外界事物的关注焦点也不同,获取的外界信息也不同。本文开头所述实例,在白衣女子上台时,有一部分观众正在专心听课,对上台女子根本没有理会,事后也无法描述。而作为会务负责人,女子突然上台瞬间吸引我的注意力。我对一个陌生女性的观察习惯则侧重于服饰、发型、身高体态,于是下意识地获取、收集这类信息,随后也依据这些信息进行辨认。
感知、储备信息的同时,大脑自动启动加工模式,一边收录一边加工,于是储存记忆的信息在最初就被污染。很多案件,证人在事后所做的陈述依据的是污染后的记忆,本人却没有察觉。
人是会遗忘的,科学数据表明,人在20分钟内会遗忘42%,8个小时会遗忘64%。法谚“时间是最好的辩护人”揭示的就是这个道理。刑事诉讼中,证人进行辨认或陈述都是在案发之后,原有记忆已有残缺,只能借助衰减或模糊的信息,重新按照一定的逻辑、通过“脑补”进行整合,其陈述的真实性可想而知。
性格、健康、情绪等也能对证人能够产生一定影响。以辨认为例,一个健康自信的证人,在辨认时往往积极筛选辨认对象,态度坚定地说出个人意见。而一名胆小怯懦的证人,在辨认时难以确定,语言中高频出现“好像”、“可能”等不确定词汇,而且很容易接受侦查人员的暗示。
直觉假象也是影响证人作证的原因。例如,人们一般认为,暴力犯罪的目击证人比非暴力犯罪的目击证人对案件的细节记忆得更加清楚,但是科学研究证明,压力下人们对长相和事件的记忆能力并没有提升,反而会消弱记忆细节的能力。
表达能力也能影响证人作证。如果一个人的语言表达流畅、逻辑清晰、用词准确、层次分明,那么,则能把感知到的外界信息,通过语言进行还原,并将还原再现的信息传递给他人。反之,则会出现不知所云、越描越乱,而不得不接受询问人的梳理,在梳理过程中偏离了原有真实画面。
错觉直接造成事实判断错误。《吕氏春秋》有个故事,颜回煮粥时,将落入锅里的灰尘捞起吃了,这一幕正好被孔子看见,痛批颜回。人们对某一事物、事件的认识,需要多器官共同感知,形成初步认识,之后再进行多角度、多维度地验证后,得出一个判断。孔子眼睛看到的是“颜回偷食”,之后凭借口供、既往表现,通过心理分析法得出“颜回没有偷食”的结论,纠正了原有错觉。
刑事诉讼关系到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名誉。刑事诉讼中,证人能够使侦查绝处逢生,能够再现犯罪经过,能够锁定嫌疑人,因此证人往往被寄以厚望,被当作“活的录像机”来使用,然而,证人毕竟不是录像机,和我们一样是最容易犯错误的动物。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对人类感知、认知、记忆、表达等先天缺陷保持清醒的认识,另一方面,我们要对证人保持足够的警惕,科学构建辨认规则、询问程序,同时在证据使用上更多运用客观证据,尽量减少人证、言词证据的使用。
律师培训结束了,最终我也没有找到白衣女子,不过,现实遭遇给我提了醒:很多时候,证人并不靠谱。
作者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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