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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反渎职侵权案例
来源: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更新时间: 2014-06-24    分享到

2014年6月24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方林向媒体通报,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推进职务犯罪举报工作、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以及推进检务公开、强化自身监督的有关工作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一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例。


反渎职侵权案例


1、苏州常熟市农业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任蒋建忠滥用职权、受贿案

原常熟市农委副主任蒋建忠,在负责太湖水环境治理第四期省级专项申报过程中,违反《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明知常熟市益农有机肥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无规划、环保、国土等审批手续,无有效出资证明文件等,于2010年9月19日同意益农公司申报有机肥料扩建项目,致使该项目最终获得批准。后蒋建忠明知益农公司未完成有机肥料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也未核实已到位自筹资金的情况,违反规定同意拨付益农公司项目资金65万元。益农公司法人钱金龙在骗领国家专项补贴资金后,未用于有机肥料扩建项目,而是用于炒股等,致使国家损失项目资金65万元。蒋建忠还利用负责2010至2012年间项目申报、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监督管理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人民币1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3年11月14日,苏州常熟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蒋建忠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蒋建忠未上诉。


2、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经管站原站长池春林玩忽职守、受贿案

2003年至2012年10月间,池春林作为担任六合区雄州街道经管站站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定期审计职责,未严格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致使该站副站长兼总账会计朱成宏(另案处理)利用其管理经管站集体资产管理账户、负责向雄州街道各村拨付“五保户供养资金、组干部误工补贴、村办公经费”三项资金等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合计人民币264.49万元归个人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8年至2012年,池春林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向该街道所辖的骁营村、山北村、龙虎营村索取好处费12.8万元,并为上述村在项目申报中谋取利益。

2013年7月25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池春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池春林未上诉。


3、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大路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王和华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

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王和华利用担任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姚桥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和丁岗国土资源所所长职务便利,在负责丁岗村万顷良田安置区A8A9和丁岗留村万顷良田二期青苗附着物补偿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丁岗村党总支书记孙国顺、留村党总支书记董长发等人虚报青苗及附着物数量,不仅没有到现场进行认真核查,而且在审核丁岗村和留村上报的青苗附着物汇总数量时分别与孙国顺、董长发串通,虚报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骗取新区财政青苗补偿款127.44万元、附着物补偿款317万余元,共造成国家财产损失444.47万余元。

此外,2009年至2012年间,王和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董长发等人财物共计12.88万元,并在青苗附着物补偿上为其谋取利益;先后伙同孙国顺、董长发共同贪污公款共计10.6万元,王和华从中分得现金共计5.3万元。

2012年12月24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王和华有期徒刑13年。王和华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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