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会见客户的次数应根据辩护工作需求而定。既要满足律师了解案情,核实材料的实际需要;也要防止一味满足客户无工作必要的会见要求。该多则多,该少则少。
我受理的南京德隆华谊投资公司张某某非法集资案(称为非法集资案,是因为开始的时候定的是集资诈骗罪,后来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我阅卷之后,前后七次去看守所会见张某某。因案情实在复杂,我用了七次会见才将有关案情核实一遍。数十册卷宗材料,上万页各种证据,量太大,用七次会见才核实一遍也正常。这个案件办了两年多,最近才判下来,结果很好,达到了辩护效果。会见笔录显示,我前后会见已达四十次之多。
毛主席说,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尤其是复杂案件,会见甚至多次会见是非常必要的。不详细了解案情,我们的辩护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反之,我们则可以厚积薄发。我们就应当厚积薄发。惟如此,我们的辩护才能给力,才能让法院采信,才能更好地维护客户利益。
有的律师,为了会见而会见,一味迎合客户要求,应付了事。他到看守所,和客户抽抽烟,聊聊天,数十分钟即告结束。若如此,我们的专业价值何在呢?
客户将身家性命之重委托给我们刑事律师,我们何以能有半点疏忽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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