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西宁2013年12月15日电记者韩萍实习生单灏12月13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对深圳信诚公司、上海信诚至典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丹职务侵占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宣告被告人沈丹无罪当庭释放。
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沈丹在担任深圳信诚公司、上海信诚至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处分公司财产及收益1767300元的事实存在,但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沈丹及其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宣告被告人沈丹无罪当庭释放。
城西区法院副院长王旭介绍,本案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青海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城西区法院在审理此案中,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控辩平等、证据裁判、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等理念和原则,法律程序正当,事实认定准确,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
青海省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德认为,城西区法院在审判本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和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无罪释放的审判遵循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在众多证据当中,甄别出证据的真伪,作出无罪判决,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种新理念,如果这种新理念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遵循下去,那么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将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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