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高法[2013]324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的问题,经个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刑他字第239号文答复我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因此,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如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又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的,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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