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法律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4-04-29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下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