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08   

2011年5月6日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公安部关于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尚未印制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