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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不应该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郭辉     更新时间: 2013-11-26    分享到

废除死刑在当前中国的法学圈儿里边是一个很时髦的话题,其中呼声很高的就是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理由么,很简单,因为集资诈骗罪是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的死刑是不该保留的,应该尽快废除,越早越好。


其实,自1997年刑法颁布施行以来,总共八次刑法修正案中,已经废除了相当数量罪名的死刑,到今天真正适用到死刑的罪名,基本上都集中在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为数不多的几个罪名,这些罪名占到了实际适用死刑的绝大多数。在司法机关基本上只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情况下,仍然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确实有些突兀。但是,抛开那些舆论的喧嚣,认真研究最高法院近年来核准的集资诈骗罪死刑案件就可以发现,最高司法机关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是非常慎重的,可以说,真正做到了只有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考虑适用死刑,例如2008年核准的汪振东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7.98亿余元,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2009年核准的杜益敏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7.0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28亿元;2011年核准的庄勋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8.6亿余元,集资涉及2.2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4.3亿余元;2013年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5.7万余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造成经济损失6.2亿元。这其中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对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的争议。


比较一下曾成杰案和上述的其他一些被核准死刑的案件来看,曾成杰案的诈骗数额是历年来判决案件最高的,受骗人数也是历年来最多,造成的损失亦是最多,不仅造成数万名集资户的集资款血本无归,还引发了数万群众围堵铁路、冲击湘西州政府进行“打砸”的事件,并导致一名集资户当众自焚,可以说整个湘西州都被闹了个天翻地覆,这样的影响可比一两起普通的暴力犯罪案件要严重得多,造成的后果也更难以弥补。


死刑要慎重适用,对于集资诈骗罪这样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更要慎重,但慎重适用并不意味着废除,在我国面临着经济社会急剧转型的今天,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仍然有其值得保留的一面,否则,像曾成杰这样的巨骗就再也不会有畏惧之心,他们所能造成的危害也会难以控制。


文章来源:东方网2013-11-25源于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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