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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特征
来源: 光明网     作者: 陈华婷      更新时间: 2013-11-25    分享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历史进程中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罪,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被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刑法设立这一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以便更有效地惩治腐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清正与廉洁。

 

笔者认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客观上应具备三方面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事实,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二是必须具有被责令说明但拒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财产来源的行为,这是本罪成立的实质特征,三是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这也是构成本罪的不可缺少的客观方面的条件。这三点必须同时并存,缺少一个则不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获取的巨额财产不合法但仍决意非法获取以及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双重故意特征,即包含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两行为的主观要件。并且二者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密不可分的因果联系: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则是非法获取巨额财产来源直接故意发展的必然结果。没有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也就不存在拒绝说明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如果仅有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而没有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如实告知其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具体行为方式确定其直接故意内容。例如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方式获取巨额财产的,则分别确定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的故意内容,构成的犯罪也相应确定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而非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的廉政制度、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前者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而后者则是从国家的角度所说。我国的各级各类的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管理职权的重大责任,他们能否公正、严明的行使自己的职权和履行自己的职责,决定着国家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实现,从而影响到政权的稳定、社会的发展。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严明与公正,是以其职务的廉洁性为前提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作者单位: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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