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孝感10月10日电(通讯员 张俊华)湖北省汉川市一村委会主任冯某经手管理村集体与企业联合开发乡镇建设经费480余万元,3年时间侵占村集体资金20余万元。案发后冯某拒不退赃,经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汉川市法院于9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据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汉川市沉湖镇陈元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资金208060元。其中2010年8月30日,冯某擅自压缩村民应得补偿款,私自侵吞8500元。2010年9月29日,冯某将已发放拆迁户的补偿款和购买油布款在村综合经费中报销,侵吞公款82660元。2010年9月17日,冯某将沉湖镇下拨167300元用于陈元村补偿占压农田款,按耕地面积发放村民50400元后,将公共用地补偿款116900元予以侵吞。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作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履行村集体与企业联合进行的乡镇开发建设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208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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