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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主要是“吃回扣”
来源: 正义网     更新时间: 2013-11-20    分享到

正义网上海2013年9月4日电(通讯员  赵德亮)现代市场经济,商业竞争日趋激烈,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就采用贿赂手段,以致商事活动中的贿赂行为逐渐滋生,不断蔓延成了“潜规则”。近期曝光的葛兰素史克“贿赂门”,折射出医疗领域贿赂现象的严重危害性,这种“潜规则”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痼疾,对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上海金山区检察院分析办理过的商业贿赂案件发现,在商事活动中,不仅贿赂对象有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也是“潜规则”的目标。这些握有企业经营权力的管理者,收受贿赂为行贿人提供商业利益,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犯罪。检察官还发现,企业人员受贿的主要形式就是“吃回扣”。


在看守所里,倪剑向检察官连连忏悔,“当时我没有经受住诱惑,就向货运公司老板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不久后,我的银行卡里就收到他们打过来的好处费了。”倪剑总结道,是金钱的诱惑使他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倪剑是80后,三十而立的他在金山区一家建材公司的外贸出口部门担任主管,全面负责公司出口业务中与物流、货运方面的协调和联系工作。2009年4月,他负责甄选合适的货运公司运输货物,开始频繁地和多家货运代理商接触。


经过接触,其中一家货运公司与他来往逐渐紧密起来,对方的业务员一再暗示,该货运公司代理有一个“退佣政策”,可以根据业务量给客户单位相关负责人“好处费”,希望倪剑多照顾他们的生意。经不住再三的诱惑,倪剑向该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以每箱40至50元的退佣提成多次收受“好处费”。


直至2012年5月,此家货运代理公司因行贿被公安机关查处,由此也牵出收受“好处费”的关系户倪剑。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倪剑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款归个人所有,共计人民币21000余元。最终,倪剑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2004年11月,拥有硕士学历的梁维因为工作能力突出,被所属的物流公司委派至新成立的金山区代表处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客户、安全、运营、车辆调度等工作。在梁维的带领下,金山代表处的业务不断扩大,接连拿下几个大型企业的物流业务,他的地位也逐渐稳固。半年后,总公司老板拍板将金山代表处的常州地区回程车业务外包给了一个叫邹明的人接手,并特地指派梁维全权负责具体落实工作。2006年年初,梁维和邹明开始签订外包协议,按照之前和老板的约定,每车单价为700元。


没多久,他便再次和邹明取得联系,以代表处总经理的身份暗示他以每车100元的标准支付“小费”。由于双方合作刚开始,邹明也不想得罪“一把手”梁维,只好答应了他的要求。之后的长期合作中,邹明都会按时定期将“小费”打到梁维的银行账户上。2008年10月底,由于“小费”的累积数额不小,梁维开始有些心虚,他让邹明今后将“小费”打到自己母亲的账户,企图掩人耳目。


尝到甜头的梁维胃口越来越大,他暗示邹明想接手金山代表处回程车业务的公司很多,要想双方以后继续合作的话,得提高“小费”。由于不想失去这个大客户,邹明只得答应,“小费”提高到了每车100至300元。


2011年5月,由于业务环境不景气,公司经营艰难,不堪梁维持续索要“小费”的邹明直接向梁维公司的老板举报,之后二人随即报案。梁维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


经金山区检察院审查,梁维多次利用自己管理公司回程车业务的便利,向公司在常州地区的回程车业务代理人邹明收取回扣,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最终,经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梁维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2011年10月,上海一家建材公司董事长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该公司副总王全在公司筹备之际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机械设备时收取巨额回扣。没过多久,自知无法逃避的王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0年9月,徐老板开始筹建一家建材有限公司。他找到王全,希望由他担任公司的副总。在公司筹建期间,王全负责厂房布局及采购生产设备的质量、型号等的把关工作。


据王全交代,晋升为副总的他手中的权利一下子膨胀起来。由于徐老板对设备的专业性能不了解,采购生产设备的事情几乎由他一人说了算。在之后一段时间的采购谈判中,都是由熟悉技术的王全一人出面,代表徐老板与该机械厂具体谈型号、规格。在谈判期间,王全向机械厂提出索要20万元的‘业务费’,为了顺利的签订合同,机械厂答应了王全的要求。


此后,机械厂业务员先行支付了他现金5万元,由于一直未支付剩余的“业务费”,王全“很不高兴”。每次机械厂把做好的加工设备送到建材公司后,都是由王全负责验收,“不高兴”的王全经常以种种理由为难机械厂,表现的“很不热情”,并多次催要“业务费”。眼看形势不妙,机械厂在半年里又先后给了他共计7万元现金。而据王全向办案检察官坦白,同年8月,他也通过“业务费”的方式,向另一家机械设备公司收取回扣1.5万元。


王全索要“好处费”的劣行渐渐败露,该公司徐老板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王全被及时查处。


金山区检察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王全多次收受回扣,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王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上述三个案例的嫌疑人均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检察官在办案时发现,“吃回扣”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也是公司经营管理中一直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甚至被认为是行业的“潜规则”。从上述三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吃回扣”的名目繁多,包括好处费、小费、业务费费等多种花样,但这些试图掩人耳目的变相说法实质上仍然是“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


除了人本身对金钱的贪欲作祟,分析几个案例不难发现,企业内部的管理漏洞及监管机制的缺失也是导致企业人员受贿的一大诱因。此外,检察官还发现,筹备中的企业更容易滋生侵占、受贿、挪用等腐败问题。由于筹备中的企业管理和制度尚不规范,员工数也很少,往往将某件事全权交予一人负责,这为王全这样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土壤。


检察官建议,企业应不断完善内部培训和管理机制。一方面,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员工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需要对内部的管理机制及时作出调整,不断完善。有必要将工作流程透明化,规范企业采购、财务、管理等人员的工作程序,通过定期的考核、对账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督。(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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