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获利46万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获刑7年
法制晚报2013年11月17日讯(记者 王晓飞)楼盘销售经理向购房者索要好处费后,再以不高于开发商规定的底价卖给购房者,获利46万余元。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7年。
安某2011年负责本市石景山区某楼盘的销售,并具有优惠幅度决定权。
2012年10月,购房者张某来到石景山某楼盘售楼处看房时,选中了一套户型,但是由于价格略贵,张某迟迟没有下定决心购买。
于是,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将张某带到了销售经理安某处。安某称,房价确实还可以更低,但是需要协调开发商,需要给他3万元钱。
张某最终答应给安某汇款3万元钱,而安某也如约以更低的价格与张某签订了购房协议,房屋总价又便宜了5万元。
就这样在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安某以同样的方法先后5次与购房者达成超低的购房协议,安某从中收取好处费达46万余元。
之后,开发商发现,在安某售出的几套房屋中,全部都是仅仅比底价高出不到500元每平米。购房者都是与安某谈完后,一套房屋又便宜5万余元。开发商遂报案,安某被控制。
经法院审理查明,安某身为公司销售经理,利用销售房产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判处安某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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