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中院对本人辩护的吴某某贩卖毒品案件一审宣判,从轻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无期徒刑。在被告人在面临死刑判决的情况下,辩护人据理力争,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其中的经验,值得总结。
根据起诉书指控,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成份)7公斤并被当场抓获;之外,吴某某还涉及其他两笔数量较小的贩卖毒品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其贩卖1公斤K粉即有可能面临死刑判决。三次以上贩卖毒品构成多次,应从重处罚。
本案的辩护中,辩护人主要抓住起诉书关于7公斤K粉的指控。辩护人认为,该笔指控因不能排除“数量引诱”嫌疑,故请求从轻处罚。理由如下:第一,毒品数量特别大。江某某这次联系购买的毒品数量特别大,要货数量突然达到六七公斤,且同时向吴某某、吴某大量要货,很反常;第二,抓获特别准。被告人吴某某在南京中央门汽车站一下车即被抓获,而只有江某某准确知道其行踪;第三,放人特别奇怪。以江某某的罪行而言,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形,其是完全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而本案中,江某某到案后第二天即被释放,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公安人员甚至对其大量购买毒品一事未予讯问。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不能排除“数量引诱”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法(2008)324号)第六条的规定,应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后法院根据辩护意见,要求公诉机关给予情况说明。后公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江某某已无法查找。这更使本案关于数量引诱的辩护意见得以佐证。
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一审判处吴某某无期徒刑。吴某某表示服判未上诉。其家人对辩护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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