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卷宗查阅范围的答复
浙高法(2012)60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已结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查阅复印刑事档案材料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案件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印法院公开审理的刑事诉讼卷宗正卷中的起诉书、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等内容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刑事诉讼卷宗中的法院调查材料和死刑案件中与执行命令有关的材料属不宜公开的内容,不予查阅;
三、公安侦查卷宗、检察卷宗仅对公安、检察部门开放查阅,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确需查阅的,应当经上述部门批准同意。
以上三项,请参照执行。另,因刑事卷宗正卷内可能有不宜公开的材料(如证人情况、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等),在对外查阅刑事卷宗正卷时,应认真检查,根据卷内材料,严格把关,防止出现差错。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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