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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08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明确了认定依据: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共同犯罪 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要件,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结合个案来正确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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