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2013年5月25日讯 “跪求发票,的票、住宿、加油、办公用品均可”,登录一些二手货交换网站、网络论坛、微博,求发票、卖发票的帖子轻轻松松就能搜到一长串。买家着急搜集发票报销换钱,卖家乐得废票利用赚点外快,这种交易,对买卖双方来说,似乎是“双赢”。殊不知,这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严重者还将触犯刑律。
“讨张发票简直比借钱都难”
“求购固定面额的交通发票,每月都需要,可长期合作”、“攒的购油票,保真,现低价转让”……登录一些二手货交换网站、网络论坛、微博,求发票、卖发票的帖子轻轻松松就能搜到一长串。
打开这些帖子,记者看到,“求购”的多是一些需要发票充账的人,他们有的表示愿用手中的其他物品进行置换;有的则直接给出了3%至10%不等的“提成”额度,表示要用现金购买。“出售”的则大多声称手中的发票为自己平时积攒下来的交通、住宿、通信、购物等发票。
在记者身边,这种情况也不少见。每到月底,一些“白领”就开始四处出击搜集发票。在一家广告传媒公司工作的林女士对记者诉苦道:“公司发的很多钱都要通过报销的方式才能拿到,同事间讨张发票简直比借钱都难”。
“有一次,到了年底,朋友同事问了一圈,还有4000块的交通补贴没有凑齐票。打车回家,就随口问司机有没有加油票,没想到,他翻出厚厚一沓。”在一家国企工作的小汪向记者描述了第一次购买发票的经历,“花150块钱就买来4000元发票,当时感觉真划算!司机师傅说,这些油票搁着就是废纸,卖了他还能补贴点油钱。”
像这位“的哥”一样,有些没地儿报销的普通消费者,发现这些原本“烂在手里”的各类票据,居然能攒起来派点用场,也乐得赚上点外快。这种闲置的发票交易,对买卖双方来说,似乎是“双赢”。但恐怕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也是违法的。
销售真发票渐成发票犯罪的重要形式
“过去,发票犯罪多以制造、销售假发票、空白发票为主,现在销售公交车票、地铁票、火车票、汽车燃油票等真发票,已逐渐成为非法出售发票类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鹏告诉记者。
25岁的王某曾是北京地铁公司的员工,他工作的地铁站可为市政公交一卡通充值。每天,充值点附近及过道上、垃圾桶中便堆积着大量被丢弃的充值专用发票。爱上网的王某偶然间发现不少人在网上贩卖充值专用发票且获利颇丰。惊讶之余,他也开始尽可能多地搜集充值发票,在网上注册登记并发布广告。
2012年6月17日,一买家向王某提出购买800多张面值为100元的充值专用发票,最后以1600元的价格成交。第二天,刚刚与买家完成交易,王某即被公安民警抓获。
张鹏介绍,此类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主体,多为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系统及票务中心、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能够接触到大量被废弃的发票。
作为曾经的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8岁的刘某平日里工作踏实、热心,口碑人缘都不错。当他偶然得知有不少人在网上求购出租车汽车专用发票后,便在网上发布了广告信息及联系方式,准备出售乘客忘记索要的出租车发票。发展到后来,他到出租车公司领取空白卷轴发票时,都会有意多领一些,并购置了一台小型打印机,根据“客户”的需求打印空白发票上的内容。
2012年8月1日,刘某在以3100元的价格出售372份出租车汽车专用发票及329份出租车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时,被当场抓获。民警又在其住处起获了906份尚未售出的出租车汽车专用发票及作案工具。
据统计,2012年,海淀法院受理此类案件38件,占全部非法出售发票类案件的62.3%,而2011年仅受理1件此类案件,占全部非法出售发票类案件的8.3%。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触犯刑律
张鹏介绍,刑法第209条规定了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出售多少发票可能触犯刑律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文提到的王某、刘某出售发票超过500份,法院审理认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且情节严重。考虑到其仅是贪图小利,所售出的发票未造成实际损害等,法院减轻了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示,很多人并不清楚卖真发票是违法行为。说起发票犯罪,一般人都认为是制销假发票。自己消费后取得的合法的真发票,可以随意处分,然而有偿转让、倒卖发票的行为,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不过,现行刑法对单纯购买真发票的行为,并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不少单位报销审查不严,甚至将此类发票作为职工福利报销,助长了这种买卖行为。”张鹏说。
存在非法销售发票广告的网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记者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链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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