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2013年7月30日讯 (王其见 单吉伟) 银行主任与人共谋,采用伪造身份证和银行存单的方式,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骗取储户存款竟达三千多万元。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诈骗与金融凭证诈骗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张某系60后生人,大学文化,案发前任某银行建湖县支行湖中分理处主任。徐某等人欲购买煤矿,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先期“贴息”的手段吸纳资金方到湖中分理处存款。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徐某等人提供储户信息。2010年10月17日,徐某等人安排朱某来到湖中分理处,在张某的安排下,朱某冒充储户持假身份证填写存单、密码挂失账号单子,办理了挂失手续。一个星期后,朱某再次来到湖中分理处,经张某授权,取出300万元存款。
2011年4月3日,徐某等人安排黄某在吸纳资金方存款过程中偷看储户密码,并跟存一张小额存单,获取存单信息,以此伪造存单。次日,黄某携伪造好的储户存单和假身份证来到湖中分理处,经张某授权,取出305万元存款。
通过前述两种手段,徐某等人利用张某职务上的便利,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先后成功取出储户款项共计3155万,用于营利活动。2011 年5 月3 日晚,某银行建湖县支行通过省行信息平台预警,发现该行湖中分理处有大额存款存取异常,遂通知张某到支行说明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张某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建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诈骗银行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及假身份证诈骗银行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诈骗犯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以自首论,依法可减轻处罚。建湖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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