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晨报2013年8月8日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江苏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新标准。盗窃入罪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2000元。盗窃弱势群体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趁火打劫的八种情形,其入罪门槛低至普通标准的50%,即为1000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无论数额多少均追刑责。
“数额较大”涨到2000元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了江苏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具体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江苏还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八种情形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确定为新标准的50%。这些规定与刑法所规定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入罪标准一起,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
入罪标准和经济发展相匹配
这意味着,在江苏盗窃2000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5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4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惯犯、团伙犯罪、盗窃弱势群体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趁火打劫的情形,其入罪门槛低至普通标准的一半。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无论数额多少均追刑责。
针对江苏新制定的上述具体入罪及量刑标准,江苏省高院刑二庭负责人邹钢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是充分考虑省内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对近年来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基层一线执法办案部门的意见,确保执行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日前,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
-新规解读
收入高物价涨 定罪标准也要提高
为什么会提高盗窃罪数额标准?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省此前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依照的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1998年时,我省“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相比当时的收入水平,1000元算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提高,原有的标准应作适当调整。15年前,1000元对老百姓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收入。15年后,随着收入提高,物价也有上涨,盗窃1000元相对应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了一点。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标准确实应当提高。
8种情形下 满1000元即可入罪
盗窃罪入刑标准提高到2000元后,有市民担心以后小偷小摸现象会增多。还有市民提出,若是小偷每次盗窃都控制在2000元以下是否就逃避刑罚了?
对此,省高院刑二庭法官表示,市民完全没必要担心。一方面,对于多次盗窃的行为,并不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另一方面,司法解释也规定了8种情形盗窃数额减半入罪。也就是说,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在1000元以上,须入罪。
这8种情形分别是: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 无论数额均要追刑责
省高院刑二庭邹钢法官表示,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比此前,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盗窃情形,无论数额大小都要追究刑责。
盗窃金额不够 仍可处行政拘留及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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