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2012年9月18日讯(记者 吴宗泽)男子杨某在陪同事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对方大意将卡忘在ATM内。一时贪念下,杨某将卡取走并于次日将卡内5000多元转到自己账上。岂料,同事到银行查询后发现其罪行,并要求他自首。昨日,杨某因此事被处拘役,并罚款2万元。
经查,男子杨某、赵某同在江岸区二七路一私企上班,平日关系不错。4月24日晚9时许,两人一起下班后,赵让杨陪他去取钱。赵从ATM机取出数百元后,却将银行卡遗忘了。杨某见状,趁赵转身时将卡取走。
当晚,赵回家发现银行卡丢了,打电话询问杨某,杨却称自己没注意。
次日下午3时许,杨某趁对方尚未挂失,将卡内的5000元多元转到了自己账户上。此后,赵某通过银行查询得知自己的钱被转走,而收款人正是同事杨某。
为此,两人当面对质,杨某起初并不承认,直到看到银行的汇款清单才认错,他想还钱了事,遭赵某拒绝。赵某坚称,如果杨某不自首,就马上报案。当晚8时许,杨某在赵某陪同下投案,并将赃款全部退还。
昨日,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杨某的行为已犯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已退赃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行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释疑
为何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普遍认为,盗窃他人卡内的财产,并通过ATM机取现或转账,应该是盗窃罪。对此,办案法官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杨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了诈骗活动。因此,其犯罪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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