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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险业多措并举 打击保险欺诈
来源: 凤凰网     更新时间: 2013-08-07   

重庆晚报2013年7月8日讯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重庆保险业健康发展,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和动员社会公众力量,参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88060939;

 

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举报网站:http://www.iacq.com.cn。

 

保险欺诈的主要类型

 

一是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如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是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如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是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如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反保险欺诈公众举报奖励标准

 

一、通过举报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公安部门尚未掌握的重要信息,经保险公司调查或公安部门侦查确认为骗赔案件,被保险人收回并放弃索赔要求和已付赔款尚未被追回的,受益公司按减损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公安部门尚未掌握的重要信息和线索,经保险公司调查或公安部门侦查确认为骗赔案件,已付赔款追回的,受益公司按减损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三、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公安部门尚未掌握的重要信息、线索和证据,并配合保险公司和公安部门调查、取证,确认为骗赔案件并将赔款追回的,受益公司按减损金额的20%给予奖励。奖金经行业协会核实,并由涉案保险公司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划账到举报人提供的本人账户。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于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违反保密规定,按照《保密法》严肃处理。

 

反保险欺诈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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