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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成立反保险欺诈中心
来源: 新浪网     作者: 刘宁     更新时间: 2013-08-07    分享到

西安晚报2013年7月19日讯 记者从昨日的“陕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成立大会上获悉,我省保监、公安部门针对保险欺诈而展开的合作更趋深化细化,类似车险事故动手脚等贪便宜的“小动作”,甚至可能会令你惹上刑事案的严重后果。

 

昨日上午,由陕西保监局、陕西省公安厅与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设立的“陕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正式揭牌成立,这标志着陕西保险业在防范保险欺诈风险、打击保险金诈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诈骗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扰乱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数据显示,陕西保险业近年来发展快速,2012年全省实现保费收入365.33亿元。与之相伴的是,保险欺诈事件也逐步显现,以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形式出现的保险欺诈活动日益突出。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以来陕西省保险业涉嫌欺诈案件数量约1.5万件,涉案金额约3.22亿元。保险业反欺诈刑事打击力度尚需加强。”陕西保监局局长助理舒晓鸿表示,目前保险诈骗犯罪受刑事追诉比例低,对犯罪分子难以形成有力震慑,同时社会公众中也存在对保险欺诈犯罪的危害认识不够,因此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势在必行。

 

据悉,反保险欺诈中心成立后,将全力展开预防和打击“假保单”、“假赔案”、“假保险机构”等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保险行业与公安司法机关的保险欺诈信息交换,并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行业承保、理赔等风险环节的信息互通共享。

 

陕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郭新安表示,诚信是保险合同基本原则,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知道一下

如何识别保险欺诈“陷阱”

 

本报讯陕西保监局执法人员提示:保险消费者防范保险欺诈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注意区分真假保单。一般而言,真保单印刷质量较高,假保单相对粗糙;真保单上保险单号、流水号、限售地区等信息一应俱全,假保单往往没有这些信息;真保单正面或背面印有保险公司的统一客服电话号码和网站站址,供消费者查询,假保单上往往没有统一的客服电话;二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购买保险产品时,要查证销售机构是否具有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三是为保证资金安全,在购买保险后应及时通过保险公司网站或统一客服电话查验保单的真实性;四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实说明事故情况,如实提交理赔资料。

 

保险消费过程中若疑似遭遇“欺诈”,消费者可及时向设立于省保险行业协会的“陕西省反保险欺诈中心”提供相关信息甄别,该中心电话为(029) 8230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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