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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一副所长贪污受贿案重审 判刑十一年
涉及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主体问题引争议
来源: 正义网     作者: 李迎春      更新时间: 2013-08-02    分享到

正义网东2013年8月1日电(通讯员 李迎春)近日,山东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查办的胜利油田河口采油厂地质研究所原党委委员、副所长兼钻井科科长许遵见贪污、受贿一案,经该院抗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河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做出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告人许遵见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纠正了原审判决定罪错误,量刑畸轻问题。被告人许遵见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05年7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许遵见利用担任河口采油厂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兼钻井科副科长、科长的职务便利,以虚增河口采油厂钻井投资的方式贪污111885.66元,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2年9月2日,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许遵见所在企业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的下属单位,已于2000年改制为上市公司分支机构,属非国有企业,许遵见是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且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罪认为无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属于支援地方企业发展的滥用职权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判决许遵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河口区院通过调阅相关卷宗材料、组织力量研究论证等措施,依法从主体身份、事实认定、法律依据等方面,对判决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查,认为许遵见所在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中含有国有资本成分,应当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许遵见由本单位党委聘任为钻井科副科长、科长职务,是代表胜利石油管理局行使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依法应认定为从事公务,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要件。许遵见的贪污罪行,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和其他书证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河口采油厂钻井投资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河口区人民法院经过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认定许遵见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案是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后,东营市依法改判的第一起案件,意义深远,对今后类似案件的查办和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判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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