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法律规定 >
 
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8-0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0号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四)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走私文物罪量刑标准
下一篇: 走私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