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明确了“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2)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这是指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所要最终获取的利益本身可能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所获得的利益所采取的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或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通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手段提供该利益。
不确定利益,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任何人采取合法正当方式、手段或通过正当途径都有可能取得的利益。这种利益,由其不确定性的特点所决定,对该利益的取得具有竞争性。例如某国有企业招聘一名工作人员,甲、乙、丙三人竞争。那么对这三个人来说,工作机会的取得就属于不确定利益。不确定利益是否是正当利益,学理上也颇有争议。有人认为,不确定利益是正当的,因为它为法律政策所允许。也有人认为,尽管行为人所追求的利益是法律政策所允许的,但这些利益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行为人不是通过正当竞争,而是用法律所禁止的行贿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人具备这些条件之前,用行贿这一不正当手段取得这些利益,也应属于不正当利益。我们认为不确定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因为利益本体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其正当与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依赖于人们运用何种手段、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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