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法律规定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8-0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标准
下一篇: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量刑标准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