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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8-01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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