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法律规定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8-01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下一篇: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量刑标准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