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法律规定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7-3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下一篇: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标准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