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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7-31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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