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法律规定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7-3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下一篇: 贪污罪立案标准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