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2013年6月24日报道 昨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近年来严惩毒品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件。从这些案件中看出,徐州市查处的毒品犯罪具有多样性,有的人因为贩毒被处以极刑,有的人因为吸毒弄得家破人亡,还有的人为了亲情替人帮忙糊里糊涂地犯了罪。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案例1:
吸毒致幻杀害妻女
关键词:家破人亡
现年31岁的胡某,是邳州市人,他平时不务正业,整天想着买彩票发大财,最后连房子都卖了去买彩票。胡某的妻子对胡某越来越失望,离开了家。总是发不了财的胡某开始找寻精神寄托,并认识了一个朋友,还染上了吸毒的恶习。
2012年7月18日中午,胡某来到妻子何某的住处,无意中发现一张写着别人手机号的纸条,胡某觉得何某有外遇了,就与何某争吵了起来。胡某之所以有这样的念头,和两三天前吸毒有关。胡某因为吸食毒品,产生了幻觉,怀疑何某与别人要谋害自己。于是,胡某就从何某的住处抄起一把斧头对着何某猛砍过去,当时何某的怀里正抱着二人11个月大的女儿胡某某。胡某也不知怎么想的,觉得这个孩子也不是他亲生的,在砍何某的同时又朝女儿砍过去。结果,致使妻子何某当场死亡,女儿胡某某也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胡某又追砍何某的嫂子、奶奶和侄女,造成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胡某事后说,当时他觉得那些人都是和他妻子一起串通要来害他的。
在砍完人后,胡某才清醒过来,并一度想要自杀。不过,最终他选择投案自首。徐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认为罪犯胡某因怀疑妻子何某有外遇,加之其平时性情暴躁、敏感多疑、吸食毒品等因素,使其产生杀人之念,并持斧头连续砍击多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今年6月,徐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
在毒品的作用下,胡某成了一个杀人魔王。根据司法鉴定,胡某属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负完全刑事责任。毒品不仅让胡某失去了妻女,也让他面临极刑。
案例2:
明知毒品仍窝藏,“糊涂”姐姐帮弟不成反入狱
关键词:窝藏毒品
家住睢宁的陈某(女)有个弟弟,2010年1月4日,魏某等人找到了陈某,说“你弟弟出事了,赶紧把这东西处理了。”陈某一下子明白了,弟弟可能是因为贩毒的事被抓了,她接过弟弟同伙交来的一包东西,趁着深夜无人,把它藏到了坟地里。可是,3天后陈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并从藏匿地点查获了56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
2010年5月,邳州法院认为,罪犯陈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帮助窝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最终以窝藏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点评:
藏匿的毒品会流入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因此窝藏毒品会受到法律严惩。为了“帮”弟弟而铤而走险,陈某的无知让她沦落为阶下囚。
案例3:
追逐贩毒暴利,亲友齐上阵
关键词:亲友贩毒
孟某今年32岁,是安徽萧县人。自2011年4、5月份以来,孟某多次到广东购买冰毒,有时自己携带,有时长途汽车托运,还有时让女友刘某携带,将冰毒带到萧县、徐州等地,孟某的姐姐明知孟某贩毒,仍多次参与接送、运输、分装冰毒。后来,孟某和其姐姐将冰毒放到特定的接货地点,然后孟某和张某等下线联系,让其前往取货完成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上线、下线基本不见面,这也是狡猾的毒贩保护自己的手段之一。
经法院认定,孟某贩卖、运输冰毒4415克、K粉2300克及其他毒品若干,张某贩卖冰毒2100克、K粉1700克,孟某某(孟某的姐姐)参与贩卖、运输冰毒2990克、K粉900克,刘某参与贩卖、运输冰毒1550克、K粉900克。
今年6月,徐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孟某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孟某某无期徒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点评:
罪犯孟某不仅本人进行贩毒、运毒的罪恶勾当,而且逐渐拉其胞姐、女友下水,这属于典型的亲密关系人群联合犯罪,而且涉案数量惊人,社会危害巨大。
案例4:
“法盲”农民种罂粟进牢房
关键词:非法种植
40多岁的李某家住丰县。他明知道罂栗是毒品原植物,但是听说罂栗的花非常漂亮,而且听说果实还有药用价值,于是他在2008年在自家鸭棚北边的地里撒了罂栗种子,后来生长成罂栗1035株。
丰县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李某明知是罂栗仍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09年7月,丰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
未经许可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能够自动铲除的,将可以免除处罚。若存在侥幸心理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依然将会被严厉打击。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能以一己私利触犯法律。
案例5:
涉毒无小事,容留他人吸毒也犯罪
关键词:容留吸毒
家住铜山的张某是一家小公司的老板,平时认识了一群瘾君子,就经常三五成群的约在一起吸毒。后来,张某听说以前一起吸毒的被抓了,他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2010年12月26日曾容留李某等4人、金某等四人到他的办公室去吸食冰毒。
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7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点评:
罪犯张某自以为“做好事”,竟然容留四人在其办公室内吸食毒品,已超过定罪处罚标准。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罪,可见涉毒无小事。
案例6:
药品作原料,“艺高”毒贩自产自销
关键词:自制毒品
孙某是学化学的,他从网上搜索了相关资料,自学起如何制造冰毒。李某愿意出钱支持,结果两人一拍即合。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孙某和李某摸索如何制造冰毒,大约2011年底制毒工艺渐渐成熟。他们为了制毒,先后购买了无水乙醇、甲醇、丙醇、新康泰克胶囊等原料和烧杯等设备,在一家平房内制造出冰毒50克,并将其中大部分贩卖给他人。
罪犯张某先后两次帮助以上二人联系出售冰毒给他人共25克。后孙某又将制作冰毒的方法传授给李某,张某明知李某制造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购买制毒原料新康泰克胶囊。
今年5月,沛县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孙某、李某、张某制造、贩卖毒品,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孙某向他人传授制造毒品的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以贩卖、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孙某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李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二万元、八千元。
点评:
随着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有些不法分子由此转入自行制造毒品,继而销售自家产品的产、销一条龙的犯罪模式。因此,对此案中罪犯孙某等人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案例7:
结伙贩运制毒原料,返回途中即被捉
关键词:贩运制毒原料
广东连平的曾某于2011年10月份,同温某(在逃)等人预谋购买制毒原料。随后,曾某同温某等人在南京购买了两辆二手汽车,用于运输制毒原料。随后曾某同温某等人驾车至山东省淄博市购买制毒原料。
2011年10月20日,温某等人在购得制毒原料后,曾某同他人驾驶三辆汽车装载制毒原料返回广东省惠州市,其中一辆蓝色本田奥德赛轿车在途经京台高速苏鲁收费站时被查获,车上人员潜逃,现场扣押七袋牛皮纸包装的粉末状固体。曾某主要负责驾驶车辆。经称重并鉴定,被扣押的固体粉末净重139.92公斤,其中检出羟亚胺、氯胺酮成份,其中氯胺酮含量为0.21%。
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曾某参与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今年6月,法院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点评:
罪犯曾某等人的本意是贩运制毒原料返回以图制造毒品,不曾想购买的原料中本身即含有毒品成份(氯胺酮)。最高院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于毒品混合物,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
案例8:
童车藏毒新花样,难逃法眼终落网
关键词:童车藏毒
刘某(女)是铜山区人,2012年3月30日13时许,刘某驾驶轿车到沛县某速运公司取包裹时被民警抓获。原来,她的包裹里是毒品。经过搜查,包裹里的一辆童车内夹藏有1包白色晶体物,在刘某身上又查获1包白色晶体物。经鉴定,上述2包白色晶体净重98.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原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在执行某速运公司航班货检任务时,发现一个目的地为沛县的快递包裹内藏有疑似毒品。2012年3月28日,该分局将就该情况发函沛县公安局。沛县公安局接函后,安排民警在该速运沛县分公司外蹲点守候,并将来取包裹的刘某抓获。被抓后,刘某还狡辩,毒品是留着自己吸食的,但是按照常理,这么多的毒品需四五万元,一年都吸不完,没有哪个吸毒者会一次性买这么多毒品。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点评:
值得注意的是,徐州市已先后出现多例用快递的方式贩毒的案件,尽管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日趋多样化、隐蔽化,但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例9:
出于亲情帮送货,构成犯罪法不容
关键词:亲情帮忙
1989年出生的张某是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可是他的舅舅李某(已判刑)就没那么简单了,李某其实是一名毒贩。2011年3月3日,舅舅李某找到张某,让张某帮他取一个东西。张某就在舅舅的安排下,将托运至杭州的三袋冰毒取回,在该市某大酒店一客房内,出售给李某某(已判刑),收取毒资20万余元。接着,张某又按李某的安排,将20余万毒资存入了陈某(已判刑)所持银行卡内。后来,有毒贩卖在徐州落网,张某也被牵了出来。
徐州中院认为,罪犯张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仍帮助取货、送货、收取并汇送毒资,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与李某的共同犯罪中,张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考虑张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012年12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
张某是因为亲属关系,才帮舅舅犯罪的。其实,部分罪犯受亲情、友情、爱情的牵绊,参与运输、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即使未获利,也已构成了严重犯罪。
案例10:
零口供照样定罪处刑 遵纪守法才是平安符
关键词:零口供定罪
2008年5月至8月期间,罪犯闫某、李某多次经预谋,由闫某与远在四川成都的罪犯刘某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后闫、李二人亲自驾车、乘飞机,或指使其他人等,前往四川省成都市,或银行转账或现金交易,从刘某处购买冰毒2700余克、“麻古”等其他毒品数百克,然后运回徐州市,由李某、白某等人对外销售。
徐州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罪犯闫某、李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罪犯白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罪犯刘某贩卖毒品、罪犯闫某、李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刘某、闫某曾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仅一年时间又实施更加严重的毒品犯罪。其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10年4月,法院依法判处刘某、闫某死刑;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点评:
刘某归案后始终对其所犯罪行拒不供认,此案成了现实中较为少见的“零口供”案件。最终,靠公检法三机关的倾力合作,不但查实了其犯罪事实,还深挖出刘某、闫某系累犯这个法定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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