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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被羁押千日无罪释放 索赔遭拒
来源: 中华网     更新时间: 2013-07-07   

 南方新闻网2013年7月3日讯  秦秀峰这次的目的地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年,西宁市公安在东川湟水河边发现一具尸体,警方认定,死者郭宝龙系被他人用铁丝勒住颈部致命。15年后,秦秀峰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被捕。

 

2009年,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秦秀峰故意杀人罪成立,他被判无期徒刑。秦秀峰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次年,西宁市中院再审,判决秦秀峰故意杀人罪成立,处有期徒刑15年。秦秀峰上诉,青海省高院再次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2011年,西宁市中院再审此案,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秦秀峰无罪释放。

 

秦秀峰在西宁市第二看守所度过了1000多天,他向西宁市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但被驳回。随后,他向青海省高院提起复议,至今9个月未有结果。西宁市中院不予赔偿的理由是秦秀峰故意作虚伪供述,而秦秀峰认为“虚伪供述”正是警方刑讯的结果。

 

犯罪嫌疑人根据现有材料,警方在15年的调查里,凭两项口证指认秦秀峰有犯罪嫌疑

 

1993年5月8日一早,一名送奶工发现河中漂浮一具尸体后报案。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时任副局长张海宁带队勘查现场,尸体高度腐败,颈部缠有铁丝。法医鉴定认为,死者系被他人用铁丝勒住颈部,窒息而死。

 

尸体已腐烂,无法辨认面孔,家属通过辨认死者衣着,认尸时间不一,甚至出现认尸晚于火化的情况。公安机关最后确认,被害人为郭宝龙,西宁市居民,时年19岁。

 

秦秀峰年少时随父母迁居西宁,郭宝龙死亡时,他23岁,在青海省第一毛纺厂工作,与郭家同住一栋家属楼。他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根据现有材料,警方在15年的调查里,凭两项口证指认秦秀峰有犯罪嫌疑。

 

秦秀峰的朋友张东伟是青海省汽车五厂职工。1992年,张东伟涉嫌两次参与偷窃青海省第一毛纺厂的羊毛。第一次是秦秀峰协助张东伟所为,第二次是和郭宝龙、侯志伟等人所为。1993年4月26日前后,张被收容审查。

 

笔录显示,张东伟因郭案接受讯问时并不知道要交代什么事,在警方做了思想工作后,他开始交代。

 

张东伟称,1993年4月19日前后,偷窃羊毛一事近于败露,秦秀峰找他商量逃离西宁。张东伟询问是否只有秦张二人逃跑,秦秀峰答,“你放心,尕伟(侯志伟)已经跑了,二平(郭宝龙)已经不能说话了”。张东伟认为,“以秦秀峰得意洋洋的神情看,二平已经死了。”他猜测是秦秀峰所为。

 

秦秀峰称他未与张东伟进行过这番对话,张东伟则对南都记者称,许多事不清楚,许多事忘记了,他不想再与这起案件有任何关系。

 

郭宝龙被害前后,秦秀峰离开了西宁,这给人以遐想。即便在秦秀峰被无罪释放后,郭家人对此仍存质疑,“人要不是他杀的,他为啥要跑?”

 

秦秀峰解释,尽管没参与第二次盗窃,但他仍夜不能寐,开始服食安定片。可又遇年幼的侄子误食安定片,差点失去生命。由于担忧与自责,他回到山东菏泽。

 

指控秦秀峰的另一项证据是沈玉峰的举报。沈玉峰原是毛纺厂职工,与秦母彭玉梅相识。1998年,他应彭玉梅之邀,到其承包的南京长江二桥工地干活。秦秀峰此时在工地任职,化名李玉成。

 

沈玉峰举报称,一次酒后,秦秀峰坦承自己杀了二平(郭宝龙)。

 

秦秀峰称,他与沈玉峰不熟,也从未一起喝过酒,沈玉峰在工地上常偷拿材料卖钱,母亲曾因此责骂过他,他由此记恨在心,举报纯属报复。至于化名,仍是为了躲避盗窃案。

 

“如果我杀人潜逃,怎么会找老同事来干活呢?”秦秀峰说。

 

公安机关最终采信了张东伟和沈玉峰的指证。

 

有罪供述秦秀峰提供了一份申诉表,记录了他数次申诉被冤、控诉遭刑讯、请求验伤。

 

2008年4月,沈玉峰在温岭市去世。同年11月27日,秦秀峰在连云港被捕。被捕当天以及当年12月5日、6日、9日、22日,秦秀峰接受讯问,均做出有罪供述。

 

笔录显示,秦秀峰供述与张东伟共同杀害了郭宝龙。秦秀峰告诉张东伟,郭宝龙得知其偷窃省第一毛纺厂,借此敲诈自己。张东伟建议打郭宝龙一顿,并把钱要回来。4月22日,二人将郭宝龙约到湟水河边。张用石头砸郭宝龙头部,秦取出事先准备的铁丝绑住郭双肩,打斗中,铁丝滑至郭宝龙的脖子,并令其窒息,郭宝龙后被抛入河中。

 

秦秀峰说自己是受到威胁和刑讯才做出有罪供述的,2008年12月6日,在城东区分局,一名办案人员问他,是否知道刑警队的刑字怎么写,秦秀峰称不知道,讯问人告诉他,刑就是不开口就开刀。随后,他被反扣在审讯椅上,被连续吊着长达10个小时,手脚因此受伤。回忆这些,秦秀峰差点流出眼泪。

 

“笔录上那些字,很多我都认不识,我就签字了。”秦秀峰说,供述并不符实,比如杀人动机是遭遇敲诈,但郭宝龙同样参与盗窃,且数额更大。

 

2009年,时任城东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指导员的鲜志伟出示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办理案件和制作笔录期间,没有任何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行为。

 

城东公安分局拒绝了南都记者的采访请求。

 

秦秀峰称,检察院对其进行过三次提审,他全部进行了无罪辩解,并希望验伤,均未有下文。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人员称,一般程序,犯罪嫌疑人存在翻供可能,检方如果认为其翻供理由不足,可以不呈交法庭。具体至秦秀峰案,还要查阅当时资料才行。记者向西宁市检察院提出申请,但至今未获答复。

 

秦秀峰提供了一份申诉表,记录了他数次申诉被冤、控诉遭刑讯、请求验伤,其中,2009年2月至4月的申诉材料,由一名同在看守所的人员代写。秦秀峰称,当时他伤势未愈,无法进行书写,因此找人代笔。代笔人不愿透露姓名,但证实了此事。

 

五审三判无期徒刑-15年徒刑-无罪释放

 

2009年9月27日,西宁市检察院向西宁中院提起公诉,检方证据包括张东伟和沈玉峰的指证以及秦秀峰的现场指认和有罪供述。证据存有矛盾之处。张东伟指证,1993年4月19日,秦秀峰已声称“二平已经不能说话了”,但在秦秀峰供述中,他于4月22日杀害了郭宝龙;张东伟猜凶手是秦秀峰,但秦称与张共同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张东伟两份2008年讯问笔录显示,对于郭宝龙“怎么死的”和“谁打死的”两个问题都表示不知道。秦秀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翻供,其他证据有违法之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关系,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西宁市中院一审判决秦秀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在秦秀峰被送上警车时,家人给了秦秀峰一张照片,照片上是一名男婴。回到看守所,秦秀峰立时哭了。他被捕时,女友怀孕不久,两人正论婚嫁。在被羁押期间,亲人无法探视,他一直以为女友已离他而去,没想到,面临一生牢狱之灾时,他已成了父亲。

 

秦秀峰决意上诉。

 

青海省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证据不足。西宁市中院第二次审理仍判有罪,刑期缩短至15年。秦秀峰称,这次判决令他绝望,他一度想放弃上诉。“进了监狱,家人可以探望。我想看看儿子,然后找机会自杀。”秦秀峰说。

 

另一名在押人员劝慰秦秀峰,他死了,孩子就要替他背负恶名。判决后第8天,秦秀峰提出上诉。

 

青海省高院再次认为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一次,西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认尸与火化时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未对尸体做进一步鉴定,无法确认死者真实身份;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张东伟证言与秦秀峰供述相悖,判决秦秀峰无罪。

 

家人未获通知,2011年8月,秦秀峰独自离开看守所。看守所的人给了他3块钱,他乘车回到了哥哥家。大约10小时后,他登上了火车去连云港看儿子。

 

国家赔偿秦秀峰提出275万元赔偿要求,西宁市中院只愿意支付2万元救助金

 

从看守所出来后,医生诊断秦秀峰患了腰椎间盘突出。“一个号子十七八平米,关着二十多人,床还要占去许多地方。”秦秀峰称,患病和在号子里3年常常蹲着有关,现在出来了,还时不时选择蹲着。

 

2012年6月11日,秦秀峰向西宁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秦秀峰要求西宁市中院赔偿其被羁押的国家赔偿金214万元,直接经济损失2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同时,他要求西宁市中院清除影响,恢复名誉。

 

秦秀峰称,儿子正一天天长大,他还没有迎娶孩子的妈妈。“我要给亲人一个交代。”他不想让父母、儿子和未来的妻子生活在阴影里。

 

但西宁市中院决定,不予赔偿。理由是,秦秀峰故意作虚伪供述。西宁市中院引用了《国家赔偿法》条文,“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秦秀峰称,自己是在刑讯下做出虚伪供述,并非主观故意。针对这一点,西宁市中院认为没有证据。秦秀峰称,他在看守所数次申诉,要求验伤,均无下文。“现在却要我来举证,我双手被铐着,怎么举证?”

 

2012年9月,秦秀峰向青海省高院提起复议。

 

时隔9个月,秦秀峰决定再赴西宁,找青海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其负责秦秀峰的国家赔偿申请。见到该庭长却费了一番周章,最终秦秀峰不得不假称是其亲戚,才见了面。

 

该庭长表示,赔委会曾试图进行调解,但西宁市中院只愿意支付2万元救助金,这与赔偿要求相差甚远。放弃调解后,赔委会召开了两次会议,但对是否应该赔偿存在分歧。分歧在于,秦秀峰曾做过有罪供述,在此基础上故意该如何界定。秦的案子随后被提交到最高法,由最高法定夺。

 

秦秀峰被告知,他的案子很特殊,最终决定对于全国同类案件,日后都会起参考作用,“再耐心等等。”6月22日,秦秀峰无奈返回连云港继续等待消息。

 

相比秦秀峰,法院的判决让郭宝龙家人更无所适从,他们不知该相信谁,既不满公安的办案能力,又对秦秀峰无法释怀。现在,甚至连死者是谁都画上了一个问号。“善恶有报,就让老天爷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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