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7-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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