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7-06
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又用之骗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 |
下一篇: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与非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