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常见问题 >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7-06    分享到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

 

从理论上看,它们有许多相同之处。

 

但区别主要是:

 

(1)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

 

(2)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

 

(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
下一篇: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