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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7-06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

 

从理论上看,它们有许多相同之处。

 

但区别主要是:

 

(1)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

 

(2)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

 

(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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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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