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为人先盗窃他人票据,并冒用他人票据进行违法承兑的行为如何定性,看法不一。有的认为,此种行为应定盗窃罪。其理由是:该行为侵犯的是票据持有人或权利人的财产所有权,并非兑付人的财产所有权,盗窃并冒用他人票据进行承兑实际是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有的认为,此种行为应定票据诈骗罪。其理由是:该行为最终侵犯的是票据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进行违法承兑时,首先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票据管理制度;其次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意见是不可取的,其原因是未分清盗窃罪与票据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由于对票据诈骗罪的片面理解所造成的。比较而言,第二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但又存在不足。理由如下:行为人窃取票据后,只能以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现承兑,其行为首先侵犯的是票据管理制度,而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就是虚构事实,行为人取得票据是秘密窃取,在承兑票据时,对方是自愿交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特征,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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