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法律规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监察厅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5-12   

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依法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公司等名义非法经营赌博活动、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二)设立、链接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

 

(三)利用六合彩等非法彩票、电子游戏机等聚众赌博;

 

(四)组织赌球、赌马等赌博活动;

 

(五)以赌博为业。

 

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无论是否参与赌博;对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无论是否实际营利,均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赌博犯罪活动看场护赌、放高利贷、招募发展参赌人员,或者提供场所、网络服务等条件,构成赌博共同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三、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等犯罪,并将犯罪所得用于赌博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四、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五、查获的赌资及违法犯罪所得一律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赌博机等赌博工具一律依法予以收缴。因赌博发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理:

 

(一)教唆他人赌博的;

 

(二)组织未成年人聚众赌博的;

 

(三)开设赌场、利用赌博游戏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四)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赌博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保护的;

 

(五)通过赌博形式实施行贿、受贿的;

 

(六)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

 

七、赌博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或者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处罚。

 

八、棋牌室、游艺室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场所内活动的人员有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赌博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违者,依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九、公民举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25-83526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二月四日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
下一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