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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带海马入境 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获刑10个月
来源: 东南网     更新时间: 2013-05-12    分享到

东南早报2013年5月10讯 (记者黄墩良 陈玲红)海马这种动物大概很少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昨日一女子张某艺就因海马一审被判刑10个月。她受托将一批干海马带入境,结果触犯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去年10月1日,张某艺从菲律宾回厦门市看望儿子。菲律宾籍华人王某顺(另案处理)预付人民币5000元给她,并承诺为她承担往返机票款作为报酬,授意张某艺为他携带用一个纸箱和一件行李箱包装的干海马合计19.7余千克到晋江市金井镇,交给某滋补品批发店店主谢某周。

 

当日上午10时许,张某艺从菲律宾马尼拉国际机场乘航班,中午12时许到达晋江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入境。在通关检查时,晋江机场海关工作人员从她所携带的纸箱和行李箱内查获涉案的干海马。

 

案发后,谢某周证实,他是在2012年9月25日前后,接到一个自称是“阿北的朋友”的男子说有一批海马要卖,他说如果价格合适就会买,对方回复过几天会将海马送到店里。

 

经鉴定,这批干海马为海马鱼属,海马鱼属所有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水生野生物种目录附录II。经泉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批干海马价值人民币63505元。

 

审理期间,张某艺的家属主动缴纳违法所得款5000元,并预交罚金10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携带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水生野生物种目录附录II的珍贵动物制品干海马入境,该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她为贪图小便宜,接受请托为他人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她在她违法犯罪行为被查获后,能主动到案配合案件查办,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她明知其携带的是他人欲在国内转卖的珍贵动物制品干海马,且携带的大量干海马入境需向海关申报,为逃避海关监管,竟然选择无申报通道携带违禁物品通关入境,是犯罪既遂。据此,法院一审判张某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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