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报2011年10月20日讯 昨天上午,普陀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伪造发票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因非法持有各类伪造的车辆通行费和加油发票3446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二百一十条中新增“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这一罪名以来,上海法院系统宣判的首起案例。
2011年6月28日上午8点,普陀警方在对本市桃浦镇新扬大队某号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了印有江苏省和浙江省台头的各类车辆通行费、加油费发票共计3446份。与此同时,警方也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之后,经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鉴定,被查获的各类发票均是伪造的。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张某也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假发票的事实。
经过审理,普陀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发票系伪造的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昨天上午,普陀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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