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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结案
来源: 中国江苏网     更新时间: 2013-05-11    分享到

中国江苏网2013年5月8日讯  为了赚取药品差价,在短短2个月的时间从国内7家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白加黑、新康泰克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下简称含麻制剂)34227盒,以高于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违规出售近3万盒,涉案金额30多万元,麻黄碱总量10公斤。2013年4月18日,经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吴某、谢某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分别被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据悉,这是江苏省首次对此类大量出售感冒药的行为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而在此之前,这类行为则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小药店两个月卖了近三万盒感冒药

 

2012年8月,常州市药监部门对某医药物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吴某经营的药房在购进含麻制剂的数量和频次上存在明显异常。该药房购货渠道覆盖国内7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及含麻制剂20种,仅2012年7月、8月,就购进该类制剂34227盒。据药监部门了解,一般药店每月销售含麻制剂平均在200盒左右,辖区内的大药房每月销售该类药品最多也只有600盒。对于地处城乡结合处、人流少且只有70平米的小药房来说,短时期内购进如此大批量的含麻制剂,令人不解。

 

常州市天宁区药监部门随后对该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据吴某交代,他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出售该类感冒药近3万盒。药监部门发现,该药房严重违反国家药监部门一次销售含麻制剂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的规定,没有建立客户档案,也没有登记购买该类药品的人员身份信息。药监部门对吴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当场给予吴某警告处罚,要求其立即整改,随后将掌握的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经公安机关讯问,吴某承认了为赚取差价大量购进含麻制剂的事实并交代除少量正常销售外,其余含麻制剂全部销售给一名来自广东的男子谢某。根据吴某的交代,谢某很快被警方抓获。

 

高差价诱惑下铤而走险

 

2012年6月份,吴某结识了来自广东的客户谢某,谢某告诉吴某,这类含麻制剂有多少他就要多少,而且价格还可以商量。

 

麻黄碱是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这对科班出身的吴某来说不可能不知道。在经营药店之前,吴某还曾在安徽一家正规医院工作,由于待遇不高,他辞掉工作到常州开了一家药店,但由于位置偏僻,人流量少,药店的生意并不景气。

 

为了牟取利润,吴某开始频繁与谢某联系。从2012年7月开始,吴某从多家药企大批量购入含麻制剂出售给谢某。虽然药企对购入单个品种含麻制剂的数量和一定时期内购入该类药品的频率都做了限制,但他们都是“各自为战”,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网络。其次,对短期内大量购进含麻制剂的异常情况也没有及时向药监部门汇报。吴某正是利用这些漏洞在短期内就购进了数量惊人的含麻制剂。在价格上,部分药品的出售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以新康泰克为例,购进价格一般在10.7元到12元之间,而卖给谢某的价格从最初的13.5元一直涨到28元。谢某对价格似乎并不在意,只要有货,他就照单全收。

 

从2012年7月11日开始,截至2012年8月26日,谢某先后21次从吴某处购买含麻制剂邮寄至广东,涉案药品近3万盒。

 

百余位同行庭审现场“上课”

 

2013年4月18日,该案在天宁区法院一审开庭,药监部门邀请辖区内百余位涉药单位负责人前来旁听,给他们上了一堂有特殊意义的警示教育课。

 

庭审中,吴某对大量买卖含麻制剂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辩称直到被抓后才知道感冒药可以用来提炼麻黄碱制造冰毒。谢承认大量购买含麻制剂并拆除包装后寄往广东,但他辩称只知道将药通过快递邮寄给自己的买家,并不知道对方用来做什么。法庭并没有采纳他们的说法,当庭判决吴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谢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针对该案中暴露的药品监管上的缺陷,天宁区检察院于2013年2月向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药监局的相关政策,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加强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系,及时将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净化药品流通环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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