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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及其犯罪构成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5-11    分享到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1)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一是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供的对象必须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三是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受国家管制、可以作为毒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四是非法提供的行为必须是无偿的供给或赠送。

 

(3)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

 

(4) 主观方面是故意。一是明知提供行为的违法性;二是明知提供的药品是受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是明知接受药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四是主观上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认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注意:注意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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