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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实践与思考
(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5-04    分享到

与普通盗、抢、毁损案件的价格鉴定相比,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涉及法律法规更加广泛也更加具体,而且涉案标的往往专业性很强,所以此类案件价格鉴定对鉴定人员的要求明显要高很多。现就在办理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价格鉴定实际操作时,常会遇到的一些难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概述

 

我们总是习惯把假冒与伪劣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常在街头看到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诸如此类的横幅标语。而实际上,假冒与伪劣在法律上是有着严格区分的,前者是指的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而后者是指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产品。假冒不一定就是伪劣,伪劣也不一定是假冒。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包含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七种罪名。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都是以违法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所以在价格鉴定工作中,办理的侵权产品价格鉴定基本上都是涉嫌这两项罪名的案件。平常我们也把这两项统称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含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九种罪名。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价格鉴定的多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产品。

 

《刑法》第140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办理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价格鉴定的相关依据

 

简单来说,目前价格鉴定机构在办理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时主要依据的是“一个办法、两个解释、一个规程”。

 

(一)一个办法

 

一个办法是指原国家计委、最高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和发改厅〔2008〕1392号《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了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定机构,确立了价格认证中心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中的法定地位。

 

(二)两个解释

 

两个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这两个司法解释是价格鉴定机构在办理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价格鉴定时必须要遵循的根本依据。具体条文有:

 

1、最高两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最高两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已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一个规程

 

一个规程是指各地制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范,比如我省的《浙江省价格鉴定工作规程》,是目前我省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践操作时采用的基本操作依据,所有价格鉴定结论正确、合规与否,都是以是否符合这个规程的要求、规范为评判标准。

 

二、当前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价格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办理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价格鉴定不仅需要准确鉴定涉案标的价格,更要求鉴定人能准确把握各种法规条文、规范。简单讲,就是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价格鉴定最大的难点不是鉴定标的本身,而是如何全面理解、掌握各种法规条文,最大限度的做好风险防范,降低鉴定人员的执业风险。综合起来,目前在实际操作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时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标的按何种价格鉴定不明确

 

在正常情况下,各类盗、抢、毁损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是以当地公开市场上的价格,即市场零售价计算价格的。但根据两个司法解释要求,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标的价格(案值)则是以嫌疑人已发生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的。

 

(二)确定被侵权商品市场中间价难

 

单纯的伪劣产品比较好理解,就是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产品。比如劣质钢材,根据司法解释,遇到这类案件,即参照同型号合格钢材的市场中间价即可。相比之下,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就会复杂得多了。通常,我们会把假冒商标商品分成“纯”和“不纯”两种,“纯”是指那种完全假冒的商品,不单是商标仿冒,而且商品设计、材质、包装上也是完全仿冒,即假冒的商品在被侵权商标厂商的货架上也能找到一模一样的商品。另一种“不纯”的,是指那种在商品上使用被侵权商标,但商品的设计、材质又与被侵权商品部分相同,甚至于有些干脆就是全新设计的假冒商品。这类商品在平常价格鉴定工作中遇到较为普遍。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是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对于“纯”假冒商品,很简单,只要参照被侵权厂商的被仿冒商品市场中间价就可以了。但难点是那些“不纯”的即部分仿冒或是仿冒者自已设计的假冒商品,司法解释及相关操作规范对于此类商品如何选择参照物均没有详细规定。

 

(三)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难以直接认定

 

两个司法解释明确说明了在确定案值时,有标价或有实际销售价格的,按标价或实际销售计算,只有在无法认定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才需要价格认证机构鉴定。但实际是,办案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基本上所有的假冒伪劣商品都会要求价格认证机构鉴定。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是主要原因之一。

 

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触犯刑律,是件非常冒险、隐蔽的事,违法嫌疑人的警惕性都很高,为降低被发现的风险,普遍都采取采购、生产、仓储、销售各自独立分开的形式,交易时不熟不做,不欠账不记账,更不要说在产品上标注价格了。况且即使有标价或有记账,是否就可以直接按标价或账本上的价格确认案值,这本身就有待商榷,因为有时候嫌疑人为减少被查获后承担的责任,在账本上记录的金额是经过统一折扣后的金额。比如我们在办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发现,标的实际销售价是每件100元,但嫌疑人在账本上却以60%的比例即60元记录,借此逃避责任。而且相关法规也没有明确何种价格可以作为标价或实际售价认定,比如是仅以价格表上或账本记录的价格认定,还是同时需要嫌疑人供述的价格作为辅证。是以嫌疑人单方供述的价格认定,还是同时需要上下游买、卖双方的供述方可认定。这些都给办案机关认定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时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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