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2013年4月25日讯 43岁的原通州区某街道办事处规划监察科科长李雪松将自家房屋从原有的4间翻建、分户成11间、11户,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92.4万元;此外李雪松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52.8万元。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李雪松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11年有期徒刑、罚金1.1万元的判决。
2009年至2010年间,李雪松在得知位于通州区北大街家中平房属于通州区运河核心区6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后,为非法占有国家拆迁补偿款,采取违规翻建、虚假买卖房屋等方式,将本不符合翻建条件的自家房屋从原有的4间翻建、分户成11间、11户,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92.4万元。
此外,李雪松在得知王丽艳(另案处理)意图非法占有国家拆迁补偿款后,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王丽艳房屋不符合翻建要求的情况下,为王丽艳出具房屋翻建证明,并帮助王丽艳请托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获得上述房屋的相关翻建审批、验收等手续,使得王丽艳将上述房屋从4间翻建、分户成8间、8户,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52.8万元。
在被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11年有期徒刑后,李雪松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款项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记者邱伟 通讯员王芊雯 涂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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