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常见问题 >
 
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06    分享到

实践中,有的律师从字面含义出发,将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理解为“个人所得数额”,即“个人分赃数额”。其实这种理解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实际上指的是“在单独犯罪情况下数额标准”。那么,在共同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指的是各共同犯罪人个人实施贪污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这一观点已成为多数人的共识。虽然如此,尚无规范性的司法解释对共同贪污犯罪案件的数额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分得的贪污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
下一篇: 贪污款产生的利息应否计入贪污犯罪数额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