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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非法集资第一案开庭 从4100多户吸金46亿元
检方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 凤凰网     更新时间: 2013-04-15    分享到

北京商报2013年3月19日讯   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该公司法人赵艳萍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昨日在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9名被告涉嫌向4100多户单位及个人等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近46亿元,数额之大堪称包头非法集资第一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艳萍为包头市兴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又担任由兴华信用担保公司出资500万元为股东的包头市时代典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包头市兴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兴华公司对时代典当公司出资增至900万元。

 

被告单位兴华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自2005年开始,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放款本金1.5%至2%的月利率,以时代典当公司为窗口,在借据上加盖兴华公司印章的方式向社会人员吸收存款,逐渐形成了按时返利退本的稳定模式,经口口相传为人熟知。至案发,兴华公司共向4129户单位及个人等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45.95亿元,造成1397户单位及个人的资金3.68亿元未归还。

 

兴华公司其他高管及员工王新政等及社会人员赵星东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对集资参与人积极主动接待,承诺按时返息,并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发展多人到兴华公司放款。为激励员工吸纳社会公众存款,兴华公司每月按照吸收金额0.05%至0.20%的比例给吸入存款的员工提取服务费。兴华公司吸收的资金除支付融资利息和服务费外,主要用于对外放款、投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兴华公司及被告人赵艳萍、史和平、王新政、赵艳茹、袁丽芬、贺慧君、赵艳丽、赵星东、段慧仙等9名被告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时代典当公司为窗口,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出具借据、借款条、签订借款合同的形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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