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既无时效限制,又无审级规定,因此,申诉人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诉都被认为是合法的。对申诉时效和审级不作规定,对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但没有时效和审级规定,给司法机关、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一是损害司法机关形象。有些申诉人到处陈述在审查期间,司法机关对其“诱供”、“逼供”,有的经常到司法机关门前申冤;有的手举横幅,颈挂木牌申诉;有的言行偏激,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使部分群众对司法机关产生误解,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二是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申诉人在服刑期间就申诉,驻监狱部门的检察机关进行了复查,刑满释放后又向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其申诉被驳回后,就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借卷重新审查,复查终结告知了申诉人, 其仍不断申诉,形成缠访、缠诉,检察机关虽做了大量工作,仍无法息访息诉,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三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许多申诉人在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申诉要求未能得到满足后成了缠访户。有的七、八十岁的申诉人在老伴或子女的陪伴下,天天到检察机关上访;有的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到各级党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去上访,不仅扰乱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还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当前,针对刑事申诉案件不断上升,且重复申诉比例高的实际情况,要从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减少诉讼成本等方面出发,对刑事申诉的时效、审级作出规定,以维护法制严肃性,规范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一是建议对申诉人的申诉作出明确的时效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二是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实行二级复查终审制,对不服二审裁判的申诉案件,经过二级人民法院复查或二级人民检察院复查,或者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已复查,申诉人仍不服的,不予受理;对不服一审判决的申诉,经二次复查仍不服的不予受理。三是明确刑事申诉复查一律公开审查,不管是向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就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向申诉人或家属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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